为增强学生法治观念,预防校园欺凌事件,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,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,5月17日上午,新乐社区党委书记、乐园镇党委副书记一行人莅临我校指导工作,开展《拒绝校园欺凌专题讲座》和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法治讲座。
此次讲座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。
图:黄春梅律师开展《拒绝校园欺凌专题讲座》
图:何嘉欣律师开展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法治讲座
此次讲座黄律师和何律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一个个生动鲜活、触目惊心的案例,给学生开展了一次记忆深刻的讲座,使学生进一步明白校园欺凌的危害,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。
通过此次讲座,希望同学们既不做校园欺凌的“旁观者”,也不做校园欺凌的“受害者”,更不做校园欺凌的“欺凌者”,让预防校园欺凌,构建和谐校园的意识深入人心,形成人人关注校园欺凌的氛围。同时,也希望同学们提高法律意识,维护法律尊严,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,坚决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。
预防“校园欺凌”
应做到“”三不
(1)不携带较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,不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。
(2)前往厕所、楼道拐角或者学校附近巷子等校园欺凌多发地时尽量结伴而行。
(3)与同学友好相处,宽容、理性、平和解决矛盾,不采用过激方式。
(1)拒绝煽风点火,拒绝成为欺凌者的“帮凶”。
(2)拒绝当事不关己的旁观者,适当对被欺凌者表达同情和关心。
(3)在能力范围内施以援手,帮助被欺凌者。
(4)及时向老师、家长报告,甚至报警。
与校园欺凌有关的法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三十四条【故意伤害罪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第二百四十六条【侮辱罪】【诽谤罪】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前款罪,告诉的才处理,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。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,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,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,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、婚姻自主权等权利。
法人、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、名誉权和荣誉权。
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。
摄影 | 简建芳
文案 | 李瑞泉
一审一校 | 贺 平
二审二校 | 王金刚
三审三校 | 黄俏梅